职业农民土地建设标准,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

 admin   2024-05-04 12:05   8 人阅读  0 条评论

对于职业农民土地建设标准的相关题,以及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下来听小编解说。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农用地流转。结合我省实际,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意义1、当前已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35年前,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给农业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题。农村分工和产业分工加深,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农村资产资源不活跃,农民财产权缺失,扩大财产性收入来源、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农民分层加速,农村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没有必要拖延;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加速,城乡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亟待完善。“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最艰巨、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重点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均衡配置公共资源;着力打好河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四大攻坚战”,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巩固农业发展。夯实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和谐河北,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这是加快河北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充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三、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推进“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围绕强农、美丽乡村、农民致富目标,全面深化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内生动力着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工业带动农业、城乡联动、工业农业联动的新型工业农业城乡关系互利共赢、城乡一体化,加快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的良好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4、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坚持“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能够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站在大局、把握趋势、强化战略思维,更加注重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要分清主次,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激活和推动“三农”工作全局。——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相结合。


要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确新时代深化农村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依靠群众推动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群众大胆探索、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强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治保证,完善党管理农村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工作。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3、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土地资源。5.分类有序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宽土地经营权。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最大限度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六、加快农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维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占有、使用、受益、转让、抵押、担保等承包地权、承包经营权。鼓励农地、林地、草原经营权通过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各县设立经营权流转励基金,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励和补贴。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县村服务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性服务。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发放全省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颁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探索建立进城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农户亲自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购、储存或转移经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迫。7.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配置政策,在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研究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被征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自愿撤离家园。要努力争取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认真研究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出租、入股,并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享有同等权利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废弃池塘、旧路、砖窑、滨海滩涂土地综合整治开发。符合耕地质量要求的,可以置换相应的建设用地。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化、规范化、多元保障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保障土地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必须得到保障。九、加大山区综合开发管理和保护力度。立足山区资源优势,按照开发、管理、保护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企业+”五位一体的荒山荒坡管理开发新模式银行+合作社+农民”。创新未利用地综合开发机制,完善支持山地资源综合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治理荒山荒坡。鼓励农民投资设立具有荒山荒坡承包经营权的合作社,与工商企业合作发展适合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持山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林果、林下经济、生态养殖、乡村旅游等优势产业。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严厉打击私采、超采等破坏山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山水、森林、农田、湖泊生态修复工程。4、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产。10.全面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尽快完成林权证登记发放工作。积极推进全国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创新运营管理保护机制。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采取确权土地、确权股份等不同确权方式,将确权登记发证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推广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收入分配权证等“四证”的经验做法。11.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因地制宜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赋予农民对划转入户集体资产份额的所有权、收益权和补偿权。抵押、担保、继承权。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等民主程序,支持农村集体“三建”信息化监管建设。首都”。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12.完善农村资产评估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评估办法,森林、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评估办法。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资产评估公司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13.积极拓展资产抵押渠道。积极探索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的方式方法,允许用承包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探索以承包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作为质押。鼓励在县级设立农村房产抵押风险担保基金,降低银行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难度。鼓励有实力的村集体为农民提供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带单农民提供保障,实体型农民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保障。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级评估,分级确定担保额度。5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可无抵押担保。14.加快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市场建设。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将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及林地所有权等纳入产权范围权利交易市场。制定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推动城乡统一产权交易市场门户和产权交易建设,促进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公开、公平、规范。五、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5.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要抓紧研究制定不同产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实行家庭农场自愿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请农业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在财政、金融、税收、保险、土地流转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大型农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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